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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自行车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全称:珠海市自行车运动协会,英文译名: zhbike 缩写( )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具有珠海户籍的人员(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章程开展活动的专业性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本着“振兴中华体育事业”,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自行车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努力发展自行车运动。推动自行车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地自行车运动协会和运动员的交流和友谊,加强与中国自协、省自协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珠海市自行车运动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珠海市体育局、珠海市体育总会,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珠海市体育总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协会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夏美路127号铭兴自行车城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统一组织协调全市自行车运动的开展,推动群众自行车运动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全民健身活动。
(一)协助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地区性的竞赛,组织各类别的自行车竞赛和训练工作,拟定本项目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程和竞赛纪律。
(二)组织会员活动,对外交流,办理运动员注册,培训裁判员及举办自行车业务讲座。
(三)组建代表本地区自行车运动水平的业余自行车队。
(四)订购、制作运动器材及运动服装(限车队使用)
(五)创建非赢利性的珠海市自行车运动协会网站。
(六)授权协会部门负责人在珠海市自行车运动协会网站上召集会员活动(未获得自协授权人员,不得以协会名义发表活动召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珠海工作或生活,对自行车运动具有浓厚兴趣的爱好者、企业及团体法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人有效证件,年度意外保险证(单)。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专业技术水平可优先获选加入车队。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 车队队员需定期参加训练。
(七) 不得在珠海市自行车运动协会网站发表有损国家荣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不得抄贴黄**\图片及言论。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车队队员如3个月不参加训练视为自动退队。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过声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办事机构开展正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一)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二)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捐赠、政府资助、赞助。
(二)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各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含协会网站),珠海市自行车运动协会网站是广大会员、自行车爱好者交流的平台,是协会发布各项信息的途径,是协会的无形资产,归广大会员所有。任何单位、个人
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按受审计机关节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体育总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体育总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章程经 2005 年 6 月 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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